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讯 9月4日11时10分,周某开小型客车,在石楼县转盘附近公路弯道处,超越正在左转弯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不慎与摩托车刮碰,造成马某及乘坐马某摩托车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9月8日,石楼交警又接到报警称,辖区发生一起因超车变道引发的交通事故,赶赴现场。经勘察和询问得知,当日晚20时13分许,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板桥村附近公路超车时,不慎与右侧张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刮碰,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石楼交警认为,这两起随意超车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和第十三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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