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报告

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曝光30起典型违法案例

黄河新闻网 · 2019-08-22  阅读量:570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常健 通讯员冯宇睿)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出行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8月21日,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曝光典型违法案例30起,希望通过典型违法案例以案说法,扩大整治攻坚行动的声势,为创建平安文明和谐的高速行车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案例一

    7月6日晚22时15分左右,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三大队民警在阳泉东收费站开展夜查酒驾行动时,闻到驾驶员赵某说话一股酒味,随即要求赵某下车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可是赵某接下来的一连串表演让民警哭笑不得。

    赵某因担心被罚竟然装腔作势——要么吹气时间短,要么用牙齿顶住吹气管要么吹的走风漏气,导致检测仪无法显示数值,期间赵某倒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时地扇自己一个耳光,并自责“真傻真后悔”“不该听那帮人劝酒”。随后,在民警严厉警告赵某后,赵某终于配合吹气检测,结果显示为41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

    不过,当听到民警要对赵某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时,赵某开始开始不淡定了,赵某着急地向民警央求,希望别扣完12分,说自己是“A1A2”本,不然他就不能开大客车了。

    据赵某交代,他平时就是开大客车的,哪里有活就去哪里,工作时间并不固定,虽说降级后他还可以驾驶大货车,但是他还是希望可以继续开大客车,工作相对来说比开大货车轻松,希望民警可以“给他一碗饭吃”,这样的结果民警也表示同情,不过赵某的请求被民警当场拒绝。

    随后,民警依法对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罚款1000元,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7月15日,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二大队的民警在执勤过程中查获一起疲劳时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这辆晋L籍大型货车的GPS行车记录显示:该车从当天凌晨1时07分到9时13分已连续行驶了8个多小时。当事大货车司机靳某面对民警的询问,理直气壮,屡屡语出惊人,“开大车的不都是这样嘛"、"我知道违法,但是法律这玩意不实用"。疲劳驾驶危害大,如果你和那些因为疲劳驾驶发生事故的司机们“相遇”,你还会如此的理直气壮吗?

    案例三

    近日,高速交警六支队六大队民警在省界安保检查站例行检查中,发现一起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对驾驶员做进一步处理。

  7月16日18时许,大队民警在省界安保检查站例行检查时,忽然有一白色越野小轿车远远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一人匆匆忙忙在车前车后绕了一圈,机警的民警立刻上前对其进行调查询问。起初司机常某某及副驾的乘客还百般狡辩,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但车上小姑娘告诉民警事情真相。原来这是一家三口着急回家,所以父母将车辆号牌进行了变造,企图逃避电子监控检查,虽然小姑娘阻止过,但其父母并没听劝。没想到在这儿遇到民警检查。所以才出现前面停在路边取掉“小铁片”,并同民警抵赖拒不承认错误的一幕。

    民警认为:一家人一起出行,安全才是第一位。而且父母本就做了不对的事,还当着孩子的面撒谎、抵赖,这样的言传身教岂是合格父母所为!小姑娘勇于承认错误,用实际行动给自己的父母当了一回老师。经过民警一番教育,这对糊涂父母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勇敢的接受了处罚。

    案例四

    7月16日,高速交警六支队四大队辖区京昆高速平阳段普降小雨,值班民警通过路面监控设备视频巡检时,发现了惊险的一幕!

  16时25分,一辆车牌号为渝F332M2的白色小轿车,在盂县南收费站匝道口,突然缓缓行驶,从第一车道违法变更至第三车道后将车停在了导流区,此时,后方一辆正常行驶的红色半挂货车迅速减速紧急制动避让,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据悉,该车驾驶员杨某萍与丈夫返回四川老家时,途经京昆高速平阳段,因对路况不熟悉,所以在匝道口突然变道停车侦查路况,险些发生交通事故。对此,驾驶员杨某萍表示很后怕,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两项处罚:1.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罚款100元,不记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罚款200元,记6分。

    案例五

    7月16日17时许,高速交警六支队四大队辖区京昆高速平阳段普降中到大雨,民警赵存居、杨君师巡逻至359公里附近时,发现一辆白色小轿车停靠在右侧应急车道内,护栏外还站着三个人,民警赶紧停车查看情况。

    经询问得知,当事人一家三口趁着孩子暑假期间,从河北保定出发去往陕西旅游,途经此处因车辆漏机油无法行驶。民警赵存居发现大雨中的小女孩全身湿透冻的瑟瑟发抖,于是先将小女孩抱上警车,并将自己的警服披在小女孩身上取暖。民警现场将故障车辆做好安全防护后,安排小女孩的父亲留守等待拖车,同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母女送至盂县酒店休息。

  案例六

    2019年7月15日,高速六支队七大队民警在辖区平遥收费站开展酒驾醉驾夜查行动,22时许,在对一辆豫D牌照的黑色轿车例行检查时,闻到驾驶仓内有浓烈的酒味,随对驾驶员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162mg/100ml,初步断定其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按照规定,民警带其至祁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后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所对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显示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 mg/100ml,确定其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对驾驶员苑某进行询问,苑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7月15日,苑某与几个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一直持续到晚上,喝到兴致,几人兴奋地商量连夜去其中一位朋友的老家河南省鹤壁市,顺便去河南旅游景点看看。因为当时几个人全部都喝了酒,都不敢开车,有人提议打赌说谁敢开车,就可赢200元的红包。苑某为了赢得红包,带着侥幸心理拉上朋友开车上了高速公路,途中因酒后意识差,走错了路,在平遥收费站掉头时,被交警查获。

    目前,驾驶员苑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同时驾照将被吊销、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案例七

    7月18日12时42分,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七大队接到支队紧急预警信息:晋K01***号黑色奥迪轿车涉嫌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由南向北,进入大队辖区。大队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值班中队民警,前往祁县出口附近等候协查。13时10分,在京昆高速公路的547公里处,成功将该车查获。但现场车辆信息显示正常。民警利用缉查布控系统,进行卡口照片的调取,照片清晰显示:该嫌疑车自当日上午10时16分,行驶至大队辖区京昆高速573公里处时,使用了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照片显示,驾驶员也是尉某本人无误。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驾驶员尉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当日上午,尉某与朋友一起从榆次龙湖收费站上高速前往灵石办事。由于事情特别紧急,就用数字贴片“O”贴在“X”处,将晋KX1***的真实号牌变造为晋K01***,超速行驶。事情办妥返回时,正常车速行驶,未再使用数字贴片,随手仍掉了贴片。如此谨慎小心,没想到还是被交警查获。民警对驾驶员尉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八

    7月19日上午7时50分,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大队指挥中心预警,京昆高速559公里处,一辆黑色小型轿车正在以187公里 /小时的速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民警迅速出警,在京昆高速544公里处设卡并成功拦截。面对交警的询问,驾驶员梁某承认自己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在进一步的询问中,民警闻到梁某口中带有酒气,梁某否认自己酒后驾车,但其目光躲闪,故作镇定的样子,更加引起民警怀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梁某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47毫克,确定其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了解,驾驶员梁某,早餐吃了一碗头脑,二两黄酒,从介休上高速准备去太原办事,一路车少路宽,视线良好,同时在酒精产生的兴奋作用下,不知不觉越开越快,直至被高速交警查获。

    民警对驾驶员梁某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记12分,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合并执行。

    案例九

    7月19日凌晨4时30分,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九大队指挥中心接到过路群众报警,在太长高速榆岭隧道群长治方向808km太谷段一辆小轿车一直逆行,情况十分危险。接到报警后,夜班巡逻民警迅速前往寻找,终于在814km处发现违法车辆。

    车上坐着一家老小5口人,驾驶人称,一家人从临猗上高速,准备到太原,行驶4小时后,到东阳互通后辨不清方向,依靠导航一直往前开,自己也感觉不对劲,发现同车道的车辆与自己行驶的方向相反,但还是继续向前一路逆行,稀里糊涂行驶20公里。民警立刻让车里的人全部下车,安置在相对安全的的地方,并指挥驾驶人掉头跟随警车向太原方向行驶至太谷服务区。在对驾驶人进行耐心教育后,依法对其进行罚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案例十

    7月23日下午17时许,三大队民警在平定收费站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从眼前驶过,民警瞥了一眼发现该车后排坐了四个人,怀疑该车超员,于是民警立即上前进行检查,经清点,该车上共6人,核载5人,超员1人,涉嫌超员违法。

    当民警要求司机岳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时,岳某交代说驾驶证和行驶证都没带,随即,民警将岳某及车辆带至大队作进一步核查。经查,民警发现岳某的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涉嫌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而且该车所悬挂车牌并不是该车原有号牌,涉嫌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

    最终,民警依法对岳某超员违法处以罚款200元,对其驾驶证被吊销其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处以罚款2000元,对其套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处以罚款5000元,同时岳某还将面临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案例十一

    7月25日上午8时许,山西高速六支队七大队民警在辖区京昆高速551公里处设置临时检查点,对预警超速行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同时对过往车辆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处罚。8时25分,民警发现一辆黑色越野车突然停车,驾驶室内二人迅速更换了位置。驾驶员位置是一位四十多岁的男子,副驾驶位置是一位稚气未脱的少年。经询问,男子承认刚刚是自己的儿子在驾车,看到有交警查车才换了座位。儿子小许,2003年5月生,今年刚满16周岁,正在上高中,不符合驾车条件,属于无证驾驶。经过进一步询问得知,事发之日,小许和父母一家三口开车从洪洞去太原,老许驾车1个多小时后,小许怕父亲疲劳驾驶,同时自己也想开车过过瘾,便软磨硬泡央求父亲开一会儿,父亲觉得儿子开车很有天赋,高速上练练手也成,便默许了儿子,直到看到交警查车,匆忙之下更换了位置。

    由于当事人小许未满18周岁,民警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本着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小许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免于行政拘留;对其父老许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十二

    7月25日上午,G5京昆高速公路郝家庄交通安全检查站民警顶着烈日执行查控任务。10时37分,正当现场民警检查一辆黑色越野车,指挥其靠边停车之际,紧随其后的一辆山东牌照鲁A726LQ白色SUV车上上演了一出“移花接木”的好戏。

    前排穿戴打扮几乎一样的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在没有下车的情况下,车内迅速完成角色互换,整个动作一气呵成,他们是怎样做的呢?

    本以为在民警身后完成这套动作不会被发现,他们却没有想到高速六支队四大队指挥中心的值班民警却通过大屏幕完整地观看了整个“演出”。接到指令后,现场民警立即追上已经前行的车辆,经检查发现,原来先前开车的驾驶员并未取得驾驶员资格证,于是怀着侥幸心理互换了驾驶位置来躲避民警检查。大队民警依法对穿着一致的“孪生兄弟”分别作出了无证驾驶和将车交无证人驾驶的处罚。

    案例十三

    7月29日上午9时54时,在太长高速长治方向830km路段发生三辆车相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涉及半挂车、面包车和大巴车,面包车被挤得面目全非,黄色大巴车前挡风玻璃被撞碎,半挂车驾驶人,大巴车驾驶人及50名乘客均无受伤,面包车上的3人受伤严重。

    高速六支队九大队长续淑军接到报警后,立即取消正在召开的队务会议,迅速指令队领导及巡逻民警全部赶赴现场,并在“微信联动救援群”中呼叫太谷县120、榆社县120以及榆社消防大队,微信群中各部门有条不紊立即回应,并根据群分享位置前来救援。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面包车上的一名妇女已被路政中队及现场群众救至安全地带,另一名男孩的左下肢被挤压变形的车紧紧卡住动弹不得,而驾驶人的身体被严重挤压,后经120急救中心确定已经死亡。在救援过程中,天气突降暴雨,大队民警与消防、路政、养护及2名群众冒雨全力营救,救援人员全身被雨淋透,在连续救援近2小时后,面包车母子被安全救出,并及时被送往医院治疗。

    当日下午,大队民警到医院了解事故伤者情况,母子俩均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该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十四

    7月23日晚,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三大队民警在天黎高速阳泉东收费站开展查处酒驾醉驾集中行动时,看见一辆小型面包车远远地“横着走”,随后停靠在护栏边,见该车行车轨迹可疑,于是民警跟上前准备检查。

    这时,从驾驶座跳下来一名男子,很快绕到车辆后面,民警怀疑该车司机很可能是酒驾想逃离现场,于是民警加快脚步追上去,在面包车后面民警看见男子并未“逃离”,而是躲在车辆后面准备小便。

    为确定该男子是否存在酒驾,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0,说明该男子并未酒驾。当民警询问其为何停车时,该男子辩称自己就是“尿急,憋不住了。”

    于是,民警要求该男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但是该男子说没带驾驶证,经过进一步核查证实,该男子姓张,仅有的“C4”准假车型为三轮汽车,而且已经注销多年,属于无证驾驶。

    最终,民警依法对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同时张某将面临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案例十五

    7月30日17时05分,高速六支队四大队值班民警通过路面监控视频巡检时发现,在天黎高速五台方向407Km处有一位行人跨越中央隔离护栏在匝道附近行走情况十分危险,随即通知路面执勤民警杨君师立刻赶赴现场。

  到达现场后,经民警询问当事人是盂县秀水镇人,去阳泉走亲戚,返程时一路往盂县走,结果中途走错路误入高速并找不到出口,便在高速路上沿护栏行走。民警通过与当事人的交谈及行为动作初步认定该行人自我认知良好,精神状态正常,就此情况民警向当事人讲解了行人禁止上高速的规定及危害性,该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一定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经过说服教育后,民警让当事人坐上警车护送到离他家不远处的盂县东收费站下了高速,当事人下车后表示对此路段已经熟悉,十分钟就能走到家,至此消除了一起因行人上高速带来的道路安全隐患。

    案例十六

    7月30日下午,高速六支队四大队接到报警称在天黎高速394公里附近处发生一起车辆仰翻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赵存居、杨君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16时11分许,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片狼藉,一辆白色轿车仰翻左侧第一车道。将事故现场做好安全防护后,经民警询问得知驾驶员刘某驾车从忻州回左权,行驶至天黎高速394公里附近处由于操作不当在躲避后方来车时与道路右侧水泥防撞墙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仰翻,所幸该车辆驾驶员刘某系了安全带在事故中只受了轻微刮擦伤。该起事故中安全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避免了驾驶员刘某在事故中受到更加严重的伤害。

    案例十七

    7月23日晚,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三大队在天黎高速阳泉东收费站查处一起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驾驶员石某飞“灵机一动”辩称自己没喝酒,说只是喝了藿香正气水,交警蜀黍心想:这锅甩的真快!不过,仅仅过了不到两分钟,石某飞就交了底。

    经呼气检测,石某飞体内酒精含量为45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据石某飞交代,他下午喝了两瓶啤酒,晚上并没有喝酒,希望民警能够网开一面予以放行,被民警当场拒绝。

    最终,民警依法对石某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同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案例十八

    7月27日8时45分,一辆载满货物的货车行驶至太长高速太原方向10号隧道附近时突然失控,车身摇摆不定冲向左侧护栏,瞬间翻了几个滚后仰面朝天“躺”在护栏外....

    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九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车辆上的3名男子都已从车内爬出,其中一名男子伤势较重,躺在路边。另外2名男子身体无大碍,称已经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痛心的是,该男子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当天下午,大队民警分别对2名男子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事故车辆上的三人分别是车主程某某(红衣男子)、货主冯某某和车主找来搬运货物的同村村民朗某某(死者)。程某某自称事发时是他自己开的车,因偏刹导致事故。冯某某也作证是程某某开的车,出事后,他俩先后从前挡风玻璃中爬出来后,将郎某某扶出。

    经过办案民警的调查取证和多次询问,他们承认之前在谁驾驶车辆问题上说了谎。据俩人交代,7月27日早5时许,他们从屯留上的高速,之前由程某某驾驶车辆,在榆社停车区休息后,因程某某犯困,又急着赶路,便由朗某某驾车继续行驶,直至发生事故。出事后,程某某知道朗某某没有驾驶证,担心朗某某无证驾驶被处罚,俩人商定后统一口径谎称是程某某开的车。出事当晚,程某某想到自己车辆只有交强险,如果对死者赔付不到位所将面临的严重后果,又想到死者家属极度悲伤和愤恨的神情,想起办案民警的反复告知,他彻夜难眠,最终决定反悔。

    办案民警从榆社服务区卡口调取影像资料和法医鉴定,其结果与乘车人程某某和冯某某称事发时驾驶人为郎某某的证据吻合。

    2019年8月13日,大队最终作出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朗某某和程某某共同担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十九

    8月7日上午6点左右,高速六支队一大队接到报警称,一辆白色箱式货车在撞上隧道口的防撞桶后,连续撞击隧道,拖行200多米后横在隧道中间,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据了解,该车是从河南前往五台县送生猪肉的,司机称其只是迷糊了一下,便听到一声巨响,紧接着又撞了一下,他自己也蒙圈啦!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二十

    8月8日早上,山西天黎高速阳泉东收费站,高速交警六支队三大队民警在开展查处酒驾醉驾集中行动时,发现一辆小轿车远远停靠在匝道拐弯处,十分危险,随时可能发生追尾事故,民警立即上前检查。

    当民警走近该车时,看见驾车的是一位大爷,他已经打开前机盖手拿一把扳手在检修,部分零件已经拆卸取下。经询问,这位大爷姓张,今年66岁,张某称刚才车辆突然出现故障,无法前行,只好靠边停下来查找一下故障原因。

    当民警要求张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张某说驾驶证在家里,一会让儿子送过来。因车辆一时无法修好,民警将该车推至收费站内广场后,让张某继续联系家里人先把驾驶证拍个照片发过来核实一下,但是张某迟迟无法提供。

    经核查,张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最终,民警依法对张某处以罚款2000元,同时张某还将面临15以下行政拘留。

    案例二十一

    不少司机认为晚上喝了酒,只要当时不开车,睡一觉,第二天开车就不属于酒后驾驶了。殊不知,这完全是对酒后驾驶的误解,已有不少司机朋友因此被“误伤”。

    其实,对酒后驾驶的认定,是根据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决定的,具体什么时间喝的酒,对认定酒后驾驶不构成影响。

    8日上午7点左右,高速六支队一大队民警在辖区介休收费站内广场开展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专项行动,不到半小时内查获两起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均为隔夜酒驾,呼气检测结果分别为23mg/100ml,78mg/100ml。

    最终,根据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两名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同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案例二十二

    8月9日凌晨1时45分,驾驶员李某驾驶车辆从北京回四川老家,当车辆行驶至山西高速六支队七大队辖区京昆高速与东吕高速的互通处时,因为对路线不熟悉,李某一边开车、一边设置导航,手指在导航仪上划来划去,完全没有注意到前方行驶的车辆,当李某抬头一刻,发现与前车已经很接近,急忙向右猛打方向,侥幸躲过了前方车辆,回正时用力过猛,车辆失控,直接撞向左侧护栏,车辆在强烈的碰撞和惯性作用下,在高速公路上绕了一圈儿才停了下来。导致车辆保险杠脱落,车头机盖被掀开,各种零部件散落一地,所幸驾驶员由于系了安全带,只受了一点轻伤。

    由于该事故是李某在驾车时使用导航仪分心驾驶引起,因此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他将承担赔偿车辆及路产的全部损失。因为有分心驾驶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大队民警对李某处以记2分、罚款100元处罚。

    案例二十三

    2019年8月12日6时14分,肇事者王某驾驶晋AD****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至京昆高速运城方向533公里处,急于变更车道,与刚刚驶入主线车道的晋A58***号小型轿车侧面发生碰撞,致使小型轿车又与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过监控视频资料显示,事故路段位于高速交叉路口,小型轿车从匝道刚刚进入主线车道,属于正常行驶,重型半挂车从匝道驶入主线车道后,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急于变更至第三行车道,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推行轿车继续行驶100余米,致使轿车方向完全失控,与中央隔离带发生了二次碰撞。所幸由于双方驾驶人都系了安全带,只受了一点轻伤。

    经事故民警认定,该起事故中重型半挂车驾驶员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将承担赔偿车辆及路产的全部损失。同时,由于王某存在变更车道时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驾驶证不记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四

    8月7日,大队民警在京昆高速545半小时内查获了3起酒驾交通违法行为,这三起酒驾案件中,据驾驶员交待称全部都是隔夜酒。

    8月13日8时20分,大队民警在辖区汾孝收费站再次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员坚决否认自己早上喝了酒,但承认昨夜喝了2瓶啤酒,民警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了检测。经过测试,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为73mg/100mg,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员称,前一晚只喝了2瓶啤酒,已经睡一夜了,酒精应该早散没了吧,怎么还能吹出那么高的数值,况且身体没有任何感觉,很清醒啊!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驾驶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十五

    8月13日早上,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三大队在天黎高速阳泉东收费站开展查处“隔夜酒”集中行动。

    07时许,民警对驾驶员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随即,民警对王某某开具法律文书,当看到王某某驾驶证载明准假车型为“B1B2”时,民警怀疑王某某涉嫌二次饮酒违法,王某某当场予以承认,经过核查,王某某2016年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晋中市昔阳县交警大队处罚过一次。

    当王某某询问民警自己二次饮酒驾车如何处罚时,民警告知将会吊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同时面临10日以下拘留,王某某这下慌了神,认为“处罚得太重”,向民警求情被拒后,王某某拒不配合在法律文书上签字,还向不耐烦道“你愿意咋开就咋开吧!”

    见王某某不配合,民警欲将王某某带回大队作进一步处理时,王某某用手抓住警车门拒不上车,民警立即将其控制押进警车,这时王某某对同车人喊道“你看他们打我了啊!”民警警告王某某,刚才执法过程都已被执法记录仪录下,请不要诬陷,要配合民警工作。

    最终,民警当天依法对王某某二次饮酒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十六

    四大队在日常非现场录入中发现晋AC0836应该为灰色乘龙货车,但是使用该车牌车辆为红色乘龙半挂,经过民警分析发现为套牌车辆,并比对出真实牌照为晋AV3612,七月对该车辆进行布控,在8月15日早晨对该布控车辆在郝家庄省界收费站进行成功拦截,并在该车车内发现三副车辆牌照,对该驾驶员进行罚5000记12分的处罚。

   案例二十七

    8月16日凌晨5时30分左右,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二大队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在阳泉西环通往太旧高速的旧街互通,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侧翻事故。指挥中心确认警情后,立即通知执勤民警赶往事故现场。

  经民警现场初步勘察,事故发生地点为阳泉西环高速旧街互通石家庄方向匝道,一辆冀J籍重型半挂货车侧翻占据了整条车道,车辆损毁十分严重,不具备行驶能力,运载大量的货物散落在路面,需要清障。万幸的是车内两名人员无生命危险,驾驶员腰部与脚部受轻伤,随车副驾驶轻微擦伤,执勤民警立即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同时联系相关单位清理事故现场,及时有效保障路面安全畅通。

    当民警询问事故原因时,驾驶人后悔的说自己为了赶路,凌晨强打精神开车,到了事故地点时,犯起了迷糊,方向不自觉的开始偏移,自己也没有发现,最终车辆直接撞在了高速公路路边护栏上。

    案例二十八

    2019年8月12日6时14分,肇事者王某驾驶晋AD****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至京昆高速运城方向533公里处,急于变更车道,与刚刚驶入主线车道的晋A58***号小型轿车侧面发生碰撞,致使小型轿车又与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过监控视频资料显示,事故路段位于高速交叉路口,小型轿车从匝道刚刚进入主线车道,属于正常行驶,重型半挂车从匝道驶入主线车道后,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急于变更至第三行车道,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推行轿车继续行驶100余米,致使轿车方向完全失控,与中央隔离带发生了二次碰撞。所幸由于双方驾驶人都系了安全带,只受了一点轻伤。

    经事故民警认定,该起事故中重型半挂车驾驶员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将承担赔偿车辆及路产的全部损失。同时,由于王某存在变更车道时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驾驶证不记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九

    8月17日上午6时20分许,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对一辆驶出收费站的豫K籍白色面包车进行检查时,该车驾驶员于某神色慌张,在看到民警后竟下意识地关紧车窗玻璃,后车厢的车窗也被深色的太阳膜遮挡的严严实实,引起了民警的怀疑。于是民警要求驾驶员下车把后车厢门打开,检查车内情况。不出所料,车门一开,人头攒动,里面挤满了乘客。此外,民警还发现,车厢里的座位早已不知所踪,乘客们竟然全是坐在“小板凳”上,混杂在大包小包的行李中间。经清点车内人数,该车核载6人,实载9人,超载3人。

    随即,民警对驾驶人于某予以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其转运乘客消除超员违法状态,并要求清理"小板凳",将车辆座椅恢复原状。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于某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处以记6分,罚款200元;对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十

    8月17日19时38分,赵某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昆高速运城方向581公里即平遥出口处时,因违法变更车道,与在第三车道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轿车两名乘客受伤和高速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资料显示: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段某事发之时正常行驶于第三车道,小型轿车驾驶员赵某事发时行驶于第一车道,经过平遥出口时,未提前减速,未开启右转指示灯,突然向右猛打方向,连续变更两条车道,进入出口匝道,导致货车躲闪不及,向轿车的尾部撞去,造成轿车上两名乘客受伤和高速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民警现场勘察询问,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段某事发时无超速行驶,无疲劳驾驶,无酒后驾驶。经民警研判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为下高速口没有提前变道,而在出口处强行变道引发的事故,轿车驾驶人赵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段某无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来源:黄河新闻网)

【监制:马旭心 编辑: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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