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报告

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山西再次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山西省发改委 · 2019-08-11  阅读量:633

  省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清理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以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取消放开部分收费,缩减政府定价范围。自2019年9月1日起,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取消“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后,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前期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支付,不得向中标人收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收费后,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后的成本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益性。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要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和调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等程序。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我省将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评估制度,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制度,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来源:山西省发改委)

【监制:马旭心  编辑: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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