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忻州交警支队发布“五大曝光行动”典型案例(8月7日)
原平交警查获一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忻州网讯(通讯员:樊一凡)为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力度,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2019年8月5日,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民警在S206段家堡路口执勤时查获一起无证驾驶农用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上午10时许,四中队民警在段家堡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民警当即示意该农用车停车检查,要求其驾驶人出示驾驶证,驾驶人杨某某声称自己没有文化未能考取驾驶证。经检查,驾驶人杨某某确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随后,四中队民警口头传唤驾驶人杨某某到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目前,原平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对其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3天,罚款300元的处罚。
代县交警查获四起酒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忻州网讯(通讯员:樊一凡)2019年7月30日晚,代县交警大队三中队组织民警在辖区雁靖大街西关路段开展查处酒驾、醉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时,查获四起酒驾交通违法行为。

21时10分许,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8K***小型汽车行驶至雁靖大街西关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40.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1时21分许,民警对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HKN***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经检测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2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1时48分许,民警对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HMC***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经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4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2时06分许,民警对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HRP***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许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经检测许某某体内酒精含量41.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四人分别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定襄交警大队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忻州网讯(通讯员:郭骥)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他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定襄交警大队继续加大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定襄交警大队呼吁广大驾驶人朋友,吸取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事故案例:
2019年08月03日19时45分许,焦**驾驶车牌号为晋H*****的小型汽车,在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忻阜路中心加油站附近处,在实施左转弯的过程中,与王**驾驶车牌号为川A*****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剖析:
当事人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遵守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王**无责任。
定襄交警大队曝光大货车违法行为
忻州网讯(通讯员:郭骥)为了保障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定襄交警大队通过电子监控设备,抓拍闯禁行违法行为,确保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019年5月27日14时30分,一辆牌照为晋H*****的大型半挂车行驶至定襄县辖区旅游公路禁行线上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罚款200元扣3分。
定襄交警温馨提醒您:为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自觉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要求通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一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一经抓拍,定襄交警将对闯禁行车辆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定襄交警大队曝光高危风险企业车辆
| 号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机动车所有人 | 检验有效期止 | 机动车状态 |
| HJL111 | 小型面包车 | 山西晋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13-04-30 | 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
| H35397 | 小型面包车 | 刘兴眉 | 2013-09-30 | 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
| HJ0055 | 小型面包车 | 张未华 | 2013-08-31 | 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
| H26767 | 重型普通货车 | 杨志军 | 2014-06-30 | 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
| HAP505 | 小型面包车 | 韩润林 | 2019-06-30 | 逾期未检验 |
| H94670 | 小型面包车 | 李娇龙 | 2017-01-31 | 逾期未检验 |
| HD0368 | 小型面包车 | 薄清文 | 2013-10-31 | 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
宁武:酒驾辩解不可取 公安交警不可欺
忻州网讯(通讯员:樊一凡)2019年7月30日晚,宁武交警大队凤凰中队在县城凤凰大街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起酒后驾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20时40分,凤凰中队执勤民警在凤凰大街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民警要求一辆车牌为晋FF***1的小型轿车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发现驾驶员满嘴酒气,询问驾驶员贾某喝了多少酒,贾某辩解称自己还没有吃饭,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显示,驾驶员贾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在证据面前贾某无话可说。
驾驶员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宁武大队民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码:17121),对贾某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半年的处罚。
交警提示:驾驶人应时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生命,杜绝酒驾。
开车还喝酒 宁武交警带你走
忻州网讯(通讯员:樊一凡)2019年7月23日晚,宁武交警大队凤凰中队在县城凤凰大街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起酒后驾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21时28分,凤凰中队执勤民警在凤凰大街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民警对车牌号为晋C2****的小型轿车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显示,驾驶员赵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4.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员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宁武大队民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码:17121),对贾某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半年的处罚。
交警提示:驾驶人应时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生命,杜绝酒驾。
宁武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酒驾违法行为
忻州网讯(通讯员:樊一凡)2019年7月30日晚,宁武交警大队凤凰中队在县城凤凰大街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起酒后驾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20时49分左右,宁武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凤凰大街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对一辆车牌为晋A8****的小型轿车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显示,驾驶员张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1.6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员张某称自己刚喝了点啤酒,不料被正在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的执勤民警查获。
驾驶员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宁武大队民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码:17121),对张某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半年的处罚。
交警提示:驾驶人应时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生命,杜绝酒驾。(来源:忻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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