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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延期交房1年以上将进“黑名单”

齐鲁晚报 · 2019-08-01  阅读量:450

  日前,记者从潍坊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获悉,近日该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违规房产企业的行为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对发生延期交房1年以上的,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列入“黑名单”;开发项目不能按期交房的,应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

  近期,在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多,投诉量呈上升趋势,既影响开发商自身经营,又影响社会稳定。潍坊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下发该通知是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通知中要求,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相关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的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在售楼处或项目现场贴出相关公告,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常监管,发现开发企业违规交房、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可暂停该企业后续项目的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等业务。对发生延期交房1年以上的,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对其承担的其他在建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据了解,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应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供排水、供热、供电、燃气、通讯、环卫、路灯、道路等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交付时,还应当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如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物业费最长可收取半年费用,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应待购房人装修前以合同方式约定。(来源:齐鲁晚报)

【监制:马旭心 编辑: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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