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报告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泰安煤业公司召开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纪律和作风纪律典型问题专项警示教育会议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泰安煤矿 · 2022-04-26  阅读量: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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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视界客户端4月26日讯   据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泰安煤业公司消息,4月25日,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泰安煤业公司召开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纪律和作风纪律典型问题专项警示教育工作会议,公司班子成员、各科室及队组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贯彻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纪律和作风纪律典型问题的通报》晋控煤业纪发【2022】7号文件精神,会议强调,要以科、队为单位及时传达贯彻此次会议精神,将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安全生产领域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等内容纳入日常会议中,深入剖析违纪违法问题的思想根源,结合学习,开展纪律作风自查自纠活动。

会议指出:一是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在自查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问题找准、挖深。严格落实值班带班制度,做好各项巡查工作,杜绝敷衍应付、摆样子、走过场现象。二是要从不同角度看待问题,把握住工作细节、要点,彻底扭转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规矩意识淡薄、工作纪律不严、工作定位不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的工作作风。三是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执行力,坚决防范打击安全管理“十五假”行为,切实管住易诱发事故的人为细节和管理、设施不被重视的因素。

附:安全管理“十五假”行为考核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坚决打击安全管理“十五假”行为,切实管住易诱发事故的人为细节和管理、设施不被重视的因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问责范围:煤业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

 第三条 安全管理“十五假”行为:

(一)检查人员未到检查现场,编“假隐患”。1.检查人员未到检查现场,但有本人签名的应检地点隐患。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直至免职处理。2.个人定位卡由他人携带,代替本人进行隐患排查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直至免职处理。3.自己未检查出隐患,由被检单位提供隐患的。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二)验收人员未到验收现场,“假销号”。1.验收人员未到验收地点进行验收,在隐患销号台账上签名销号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直至免职处理。2.现场隐患实际未整改,验收人员签名已整改销号的。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3.验收人员与“三定表”签字人员不相符,且无相关说明的。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三)查出隐患搞变通,大隐患置换成小隐患,“假检查”。1.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红线隐患、涉险隐患、变化作业隐患不上笔录单或避重就轻的。-128-给予安全检查人员安全约谈直至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2.检查人员未对需要停产整顿的重大隐患、红线隐患、涉险隐患提出停产整改要求的。给予安全检查人员安全约谈直至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

(四)矿长不亲自组织月度隐患排查,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不亲自组织专业化隐患排查,安排分管科室代替,“假组织”。1.要求矿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本人未到检查现场的。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警告处分。2.隐患排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跟班、带班未入井,人卡分离,“假带班”。1.跟班、带班人员定位卡交由其他入井人员携带,一人多卡,本人未下井。工人替人带卡给予待岗培训 3 个月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干部交其他人带卡或替人带卡,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处理。2.跟班、带班人员不下井,在人员定位系统上添加行走轨迹的。给予操作人员待岗培训 3 个月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安排或参与添加轨迹的相关干部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处理。3.跟班、带班人员早出井,未能与下一个跟班、带班人员井 下交班的。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4.跟班、带班人员未做到“三必到”“三走到”,长时间在井底、硐室等非作业地点停留的(停留在 2 小时以上)。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六)标准化工作不动真,停留在纸上,“假创建”。1.标准化自检结果与现场严重不相符的。给予矿长、专业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2.矿长未亲自组织每月标准化达标自检的。给予矿长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七)工程质量验收走形式,不上工具,“假验收”。1.验收人员不下井或定位与验收地点不符,工程验收单上已签字的。给予验收人员留用察看处分。2.验收人员入井验收工程时未使用验收工具验收,在工程验收单上验收通过并签字的。给予验收人员待岗培训 3 个月、安全约谈直至警告处分。3.验收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或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签字,通过验收的。给予验收人员待岗培训 3 个月、安全约谈直至警告处分。

(八)班组作业前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不开展,“假准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消除,就通过准入,组织生产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九)“有掘必探”走形式,“假钻探”。1.探放水人员未下井或现场未施工钻孔,但相关探测记录已填写的。给予责任人员留用察看处分。2.钻孔施工数量、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但相关资料显示已按设计施工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3.“有掘必探”钻孔施工后,该轮钻孔均无轨迹数据资料的。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十)监控系统,真超限,“假数据”。1.瓦斯超限,用故障或误动作来隐瞒真相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处理。2.工作面由于煤的自燃导致 CO 超限,谎报为胶轮车尾气、爆破等导致超限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处理。 

(十一)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瓦斯抽采钻孔不按规定施工,“假检验”。1.未按设计取样测定瓦斯相关参数,自行编造数据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矿防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免职处理;矿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2.擅自篡改瓦斯参数和防突指标,造成防突措施有效的假象。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矿防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免职处理;矿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131-3.瓦斯抽采钻孔未按设计施工,但相关资料显示已按设计施工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矿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  

(十二)顶板离层仪、巷道围岩变形观测等矿压观测资料、台账记录造假,“假观测”。1.人员定位记录与井下牌板填写人员、台账登记观测人员不一致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2.未定期开展专业化矿压分析,无分析记录和处理意见的。给予技术科室负责人、区队技术负责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十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照搬照抄,“假规程”。1.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照搬照抄、技术参数严重错误,导致规程毫无指导性的。给予编写人员待岗培训 3 个月直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矿总工程师等审批人员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2.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直接开工的。给予矿技术科室负责人、区队技术负责人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矿生产矿长和总工程师安全约谈直至记大过处分。3.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培训或培训作假直接开工的。给予区队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四)向集团各类检查提供的图纸与实际采掘部署现状不-132-符,“假图纸”。给予责任人待岗培训 3 个月处理;矿总工程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五)未组织应急演练,但已有演练记录,“假演练”。给予相关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考核与问责对出现“十五假”行为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的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晋控煤业经发〔2022〕2 号),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监制:马旭心   编辑:杨阳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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