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我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1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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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五台县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岭底金、铁矿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忻审管生态函〔2021〕110号 | 2021.8.6 |
https://xzspj.sxxz.gov.cn/zwyw/tzgg/202108/t20210806_3664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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