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21〕35号)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 2021-05-24  阅读量:5098

  忻环法〔2021〕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902MA0H9WEG9X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西张乡鸦儿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有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2日对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现场检查、4月24日进行调查,发现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21〕29、29-1号)告知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有陈述申辩权。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由忻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4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3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对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于2021年6月18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忻州市忻府区明清砂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8日

监制:马旭心 | 编辑:刘敏 |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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