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环法〔202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2MA0L966E4T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奇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继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4月2日进行调查,发现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法告〔2021〕11号)告知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忻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4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0.3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对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忻州康福医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6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
监制:马旭心 | 编辑:刘敏 |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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