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视界客户端3月17日讯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在全市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高效有序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推动监管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真正切断事故隐患向事故转化的途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部署。
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各级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定期对本地区分类分级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时间安排
2021年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完成安全生产初次分类评定,分前期摸底、企业自评、初次分级分类、公布、督导核实5个阶段进行。
(三)工作要点
1.各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全市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重点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情况进行摸底,形成台账,报市政府安委办备存。
2.各部门要根据分类结果,将初次分类文件、修订后的安全监管办法以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安委办和上级对口部门备存。
3.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类别情形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类别,并向同级安委办和上级对口部门备存。
4.对符合《山西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条件的,要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的原则,由市、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织调查。
5.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延长不超过30日。
6.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监制:马旭心 编辑:尚靖婕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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