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报告

《关于落实做好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忻州市政府 · 2021-03-05  阅读量:939

忻视界客户端3月5日讯 据忻州市政府消息为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各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

二、主要内容

共分5部分:

(一)加强认识

充分认识《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重大意义,强化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二)主要任务

1、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宣传工作

2、扎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统计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3、推进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4、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机制

(三)确实履行好职责

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国家、省、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进行指导。

4、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合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政务服务事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5、乡(镇)政府是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6、村级组织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档案资料留存。

(四)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无以上机构的要吸收农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人员联合组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办公室)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序开展工作。

2、强化人才支撑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要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宅基地管理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3、强化制度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4、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等工作。

【监制:马旭心  编辑:白铁宁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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