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报告

《忻州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忻州市政府 · 2021-03-05  阅读量:1292

忻视界客户端3月5日讯 据忻州市政府消息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精神,做好全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拟出台《忻州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办法》精神,现对《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自建房规划管理,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建立健全各县(市、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流程

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村民委员会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向乡(镇)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市、县级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标准和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

三、明确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规划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负责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负责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部分,分别对规划管控、申请及审查验收、监督及管理、附则进行了明确。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对《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实行的意义和主要目标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规划管控。主要对县乡政府的职责、自建房的规划要求、选址原则、条件提出了具体管控要求。

第三部分申请及审查验收。主要对乡镇办理的具体办法、自建房规划审批的要求、办理流程、审查及验收的要点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部分监督与管理。主要提出职责分工,按照职能分工,对县、乡(镇)、村各级政府的监督与管理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政策解释部门和有效期限。

【监制:马旭心  编辑:白铁宁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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