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视界客户端3月5日讯 据忻州市政府消息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乡村振兴建设。忻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鼓励将农村自建房用于各类经营场所,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提出了优化审批服务的意见,并通过压实各方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精神,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三个办法具体情况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基本原则、规范管理、工作流程、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一是鼓励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二是强化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三是构建利民便民运行机制。
第二部分规范管理。共4条,列明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禁止条件、必要要求以及使用农村自建房违法经营的后果。
第三部分工作流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了“闭环”工作流程,第一步登记准营,第二步推送核查,第三步结果反馈。
第四部分职责划分。共8条,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贵。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监制:马旭心 编辑:白铁宁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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