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春季防火关键期,天干物燥,野外风力较强,极易发生火情火灾。为确保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2月23日,忻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了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通告。
在通告中忻州市公安局明确严禁在野外实施下列行为:(一)焚烧秸秆杂草、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开垦;(二)吸烟、燃烧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三)焚烧纸钱、焚香祭祀等行为;(四)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或进入和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五)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违规开展易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六)故意纵火行为;(七)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上述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造成火灾的,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忻州市公安局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行为。举报电话:110 3050076
【监制:马旭心 编辑:白铁宁 核对:陈夏】
在通告中市公安局明确严禁在野外实施下列行为:(一)焚烧秸秆杂草、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开垦;(二)吸烟、燃烧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三)焚烧纸钱、焚香祭祀等行为;(四)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或进入和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五)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违规开展易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六)故意纵火行为;(七)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上述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造成火灾的,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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