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河曲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五台山社会农村工作局:
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对2016年以来省市县各级审批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情况进行自查。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来看,2016年以来全市审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147项,涉及期满应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项目有45项,其中:2016年29项,临时使用林地316.784公顷,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74.8001公顷;2017年16项,临时使用林地150.7165公顷,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40.5739公顷。通过自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县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到期没有履行验收等回收林地手续;二是个别建设项目停产停工没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未办理相关手续;三是个别项目建设延期,超过临时使用林地期限,尚没有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针对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现就认真做好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回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回收工作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是林业部门职责,做好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回收工作是我们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行为,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在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日常监管的同时,按照“谁占用,谁恢复”的原则,督促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履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主体责任,确保临时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防止临时占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
二、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回收工作
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要求,严格落实对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监管责任,组织技术人员,按照建设项目单位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提供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恢复植被协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回收林地,并转交林地权利人经营管护。对临时占用林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督促用地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并完善相关手续。
三、完善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回收工作机制
开展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回收工作是落实林地日常监管职责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要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严格建立落实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验收回收工作机制,实行台账化管理,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回收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确保林业部门履职尽责到位。
【监制:马旭心 编辑:李卓融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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