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报告

繁峙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繁峙县人民政府 · 2021-01-12  阅读量:91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七十七条之规定,在繁峙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不如实主动报告自己的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隐瞒疫病等妨碍疫情排查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拒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三、拒不配合交通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城区各主要道路和卡口对交通工具和乘坐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排查工作的;

  四、已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

  五、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

  六、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活动,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拒不执行停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

  九、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除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监制:马旭心 编辑:宿娟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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