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报告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2-24  阅读量:794

  1、山西雁门煌酒业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 

  2020年8月23日,代县局广告监管人员接到12315平台投诉举报,山西雁门煌酒业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经调查,山西雁门煌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最好的产品”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不得使用极限词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2、康美医疗美容诊所进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2020年7月28日,康美医疗美容诊所在微信小程序主页上方左右循环滚动的网页图片上有“针尖上的美丽十分钟减龄十年”、“疗程效果持久 资深专家治疗”等广告用语,在官方网站首页“服务项目”中的7个超链接图片上使用了“康美国际独家定制祛眼袋 终身解决眼袋烦恼”“面部微整形 一针改写命运 既现精致娇容”等广告用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1800元;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广告费用1.2倍罚款7416元。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违法广告处罚款9216元。 

  3、山西小高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0年8月24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对山西小高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规格为450克/袋的浑源凉粉,外包装袋印制有浑源凉粉的传说,而未标明出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10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以罚款7000元整。 

  4、忻州曙光医院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6月广告监测发现忻州曙光医院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低俗广告。忻州曙光医院微信公众号转载发布“包皮割的早,美女追着跑”、“真没有找小姐”等无实际病例证明的虚假宣传内容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以罚款9200元。 

  5、山西博翔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案。 

  2020年1月3日受理举报博翔房地产公司业务员通过朋友圈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所发布房源信息(投诉者孙小娟所购忻中南巷五单元二层)来自房东,房东承诺所购房屋为实验二小的学区房。房地产公司在发布之前未核实过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发布后内容误导了投诉者孙小娟。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内容不真实,误导消费者。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房地产公司存在发布不真实房源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6、忻州市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天猫网店天飨旗舰店发布医疗用语广告案。 

  2020年8月11日对忻州市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天猫网店天飨旗舰店糯玉米销售广告中含有“营养价值大,含维生素E,延缓衰老,降低血清胆固醇”等的医疗用语。该广告制作费用为300元整,1-6月份支付给天猫公司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共计1744.69元,平均每个月约29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8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4692元。 

  7、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在经营的官方网站广告中,宣传虚假专利产品案。 

  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在经营的官方网站广告中,宣传该产品是专利产品,专利号:ZL201110434012.1经调查,该专利号状态为:无效或无权专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法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8、五台县沟南乡源鼎正副食经销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五台县沟南乡源鼎正副食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销奶类柜台,设置广告牌匾,其内容是“抗击疫情喝牛奶,增强免疫力,蒙牛牛奶惠民大酬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3000元。 

  9、定襄县维尔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网站店铺宣传玉米有功效案。 

  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定襄县维尔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店铺宣传“玉米有抗氧化功能” 内容,其当时广告费用是15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宣传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10、静乐县亿利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淘宝店铺发布的豆面广告宣传内容涉及医疗用语案。                                                                

  静乐县亿利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淘宝店铺发布的豆面广告宣传内容涉及医疗用语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事人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于其他经济主体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做为农民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本意是为介绍特产杂粮豆面的好处,以扩大销售,该广告涉及有治疗功效的用语并非其主要广告画面,属于十二幅中的一幅,宣传广告对产品的质量本质并没有影响。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查明制作发布该告的费用为人民币200元,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400元。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监制:马旭心 编辑:宿娟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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