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通〔2020〕18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忻州市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忻气防办发〔2020〕3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区域
自2020年9月15日起,建成区内(东至滨河北大街,西至栖凤公园东城墙,南至西园路,北至纬壹路),全天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高排放标准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 Pmax<37kw:≤0.80m-l; ?Pmax≥37kw:《0.50m-l;不能有可见烟)标准的。
三、有关要求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予以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二)本通告不适用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特此通告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2日
【监制:马旭心 编辑:宿娟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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