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政通告字〔2020〕16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我县已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系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拖拉机、发电机、联合收割机、非公路卡车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及施行时间
永丰街(繁峙二中—东关),滹源街(跃进门—圣水头),向阳路(平型关街交叉口—滨河北路交叉口),自2018年12月31日起,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前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内使用。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监制:马旭心 编辑:宿娟 核对: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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