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确实加强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促进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神池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神池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组织机构
主 任:
曹爱民 市政协副主席、县委书记
孟宏斌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主任:
李利东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范致远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赵 栋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王恒瑞 县政协副主席、县委办主任
王俊军 县政府办主任
窦 泽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再德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宝明 县委编办主任
陈应元 县发改局局长
王志刚 县教育科技局局长
张新生 县工信局局长
李 俊 县民政局局长
丁文斌 县司法局局长
兰京平 县财政局局长
廖子孝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姜志平 县住建局局长
周俊保 县交通局局长
张永才 县水利局局长
刘福林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满希 县林业局局长
曹成荣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郑建平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
范文斌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田 旺 县审计局局长
刘 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德强 县统计局局长
韩 强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许福才 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主任
侯联斌 县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王 震 市生态环境局神池分局局长
张 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建国 县法院副院长
郝志强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杜 虎 县人社局副局长
郭应帅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董 文 县交警大队负责人
宫向舜 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冀卫国 县税务局局长
田志峰 县气象局局长
冯全亮 县公路段段长
弓伟才 县供电支公司经理
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神池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震兼任。
二、工作职责
1.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常设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安排全县环境保护重大改革事项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人大监督、政协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环保工作合力,建立“大生态、大环保”工作格局;研究部署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部署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综合整治行动开展落实及全县环境监管网格化运行情况;组织开展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定期分析全县环境保护形势,研究解决全局性、区域性环境突出问题。研究审定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安排部署其它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2.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督促推动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重大问题和重点改革任务,总结评估工作进展、形势,提出对策建议,拟定工作计划;组织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办法、考核细则,并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分工如有调整,由新任职者接任。
三、议事制度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一)全体会议。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县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由主任决定适时召开。主要研究审议以下事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体制机制改革重大事项;全县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大问题;全县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乡(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情况及履职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
(二)专题会议。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重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中的重点工作;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生态环境监管网格执法工作运行落实情况;涉及环境污染,需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企业或拆除企业生产线、生产设备的事宜;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查处事宜;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中需联合解决的重要问题;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或“挂牌督办”企业,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解决的事宜;存在重大维稳隐患的环境信访和纠纷调解的事宜;生态建设重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全县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其它事宜进行研究审议,并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报告审议意见;其它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并及时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环保工作信息和建议。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成员单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加盖公章后于4月25日前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市生态环境局神池县分局办公室,电话:0350--4232039)。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成立神池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各成员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尽职履责,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机构。
(二)明确责任,联动推进。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参加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议定事项,积极推进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健全完善“大生态,大环保”工作格局。
(三)求真务实,确保实效。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要紧扣当前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坚持做好顶层设计,坚持把握大局方向,坚持解决实际困难,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全面推进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监制:马旭心 编辑: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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