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增强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坚决杜绝火灾隐患,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尚,按照市委要求,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就做好《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决定》。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带头学习《决定》内容,主动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安排部署上来,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各项要求。同时要带动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宣传,做到影响一批、带动一批,切实扩大《决定》的宣传面。
二、深刻认识落实《决定》的重要性。近期我国多地接连发生森林火灾和安全事故,五台山风景区也发生了人为过失引发的森林火灾。当前清明临近,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决定》出台的及时性和必要性,切实维护《决定》权威,严肃认识违反《决定》的后果。在职党员干部违反《决定》的,除对当事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追责问责。
三、带头移风易俗执行《决定》。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做执行《决定》的示范者、引领者、监督者,切实增强绿色祭祀、绿色殡葬意识,做移风易俗的带头人。带头不在野外祭祀用火,带头不携带火种及易燃品进入坟区墓地,带头不在坟区墓地、城乡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带头开展文明绿色殡葬、祭祀。对身边的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监制:马旭心 编辑: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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