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四十条,分别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对行政执法工作予以规范。
行政执法程序是近年来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或者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行政执法机关有损毁、使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的;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不采取措施纠正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月21日前,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发送电子邮件至sxrdfgwfgec@163.com;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030073,信封右上角请注明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来源: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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