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规定,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下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纵火行为;
(二)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在禁火区域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农作物等的废弃物,烧茬燎堰、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爆破用火、吸烟、野炊、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行为;
(四)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
(五)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阻碍防火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依法严惩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禁火范围
忻州市人民政府及忻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划定公布的禁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区。
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监督,发现野外非法用火等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0350-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忻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1日
【监制:马旭心 编辑: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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