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报告

雷电灾害防御公告

代县人民政府 · 2020-03-18  阅读量:224

为切实做好代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2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全县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全面排查治理防雷安全隐患,主动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并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杜绝责任性雷击事故发生。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治方案和防雷安全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进行。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按照《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的规定实行,通过“山西省项目投资监管系统”进行备案,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书(含项目单位承诺书和设计单位质量承诺书)。

  三、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依照《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向受检测单位提供规范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内含资质证复印件),保证服务质量,并对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代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的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到县气象局进行单位信息登记;在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后,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单位应向县气象局登记防雷装置检测服务项目,以备接受县气象局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五、监管管理

  代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更新完善防雷安全监管对象、监管活动、监管进度等相关信息,纳入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企业信用信息(“信用忻州”网站)“双公示”,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并对企业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350-5220538

                                                                                                  代县气象局            

                                                                                              2020年3月16日         

【监制:马旭心 编辑: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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