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报告

山西省人社厅:疫情防控期间 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山西省人社厅 · 2020-01-31  阅读量:367

  山西省人社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引导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来源:山西省人社厅)

【监制:马旭心 编辑: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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