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年禁止在定襄城区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定襄城区三环路以内及周边区域(含庄力园区、董村)。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敬老机构、学校、幼儿园;
(6)山林、草原等重点保护区内;
(7)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制品。所称旺火是指用燃煤及其制品、木柴、秸秆等垒垛成的,燃烧能产生烟尘等污染的可燃物。)
三、普通居民在禁燃禁放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支村“两委”干部)违反禁放规定的,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外,取消其个人评先评优资格,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其约谈,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由新闻媒体曝光。同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每人次2000元。违反本通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禁燃禁放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造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禁燃禁放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定襄县公安指挥中心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定襄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来源:定襄县人民政府)
【监制:马旭心 编辑: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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