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报告

12月5日忻州城区养犬注册登记正式开始

忻州网 · 2019-12-06  阅读量:343

核心提示:12月5日上午,忻州市公安局城区养犬注册登记新闻发布会在市公安局三楼会议室召开。


  忻州网讯(胡敏)12月5日上午,忻州市公安局城区养犬注册登记新闻发布会在市公安局三楼会议室召开。忻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马新文就忻州市养犬注册登记事项进行了通报。会议由忻州市新闻办董荣康主持,省市10余家媒体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忻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马新文就忻州市养犬注册登记事项进行通报


  马新文指出,2019年5月1日《忻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忻州市公安局认真履职,通过在居民小区、城市中心广场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等方式扩大群众知晓范围;开展流浪犬、无主犬暂扣抓捕工作;开展养犬注册登记准备工作,扎实推进《条例》落地见效。

  马新文就群众关心的注册登记事项作了详细通报,通报如下:

  一、 忻州市城区的养犬注册登记从什么时间开始?

   结合前期准备情况和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决定从12月5日开始在城区启动养犬注册登记工作。

  二、忻州市城区养犬注册登记的地点?

  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逐渐覆盖”的原则,目前城区先设立两个注册登记点。分别是:毛小孩宠物生活馆(地址:忻府区胜利街区粮食局南50米路东,电话:13111203444),爱逗宠物生活馆(地址:忻州市忻府区新建北路14号新建路与花园街交叉口路东二楼,电话:13293938000),下步我们还将根据实际需求增设注册登记点。

  三、养犬注册是否收费?

  养犬注册登记免费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犬只狂犬病疫苗费用由疫苗注射单位收取。

  四、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划分?

  根据《条例》的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城区的重点管理区是指:旭来街以南、惠风街以北、大西高铁以东、东外环以西的区域(包括以上道路)。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五、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品种

  经与忻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研究,参照全国其他省市的标准,我市的禁养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和名录暂定如下:

  1、大型犬标准

  体高(身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体长超过100厘米(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的犬只。

  2、烈性犬品种(42种)

藏獒、德国牧羊犬、牛头梗、意大利卡斯罗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杜宾犬、莱州红、狼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灵缇、秋田犬、苏俄牧羊犬、斗牛獒犬、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罗威纳、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寻血猎犬、阿根廷杜高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马士提夫犬、大髯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斯塔福犬、美国恶霸犬、俄罗斯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其他獒犬,以及含有上述犬血统的杂交犬。

  3、经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根据情况随时公布)。

  4、军(警)用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只,盲人、肢体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和扶助犬,因其特殊需求,不受名录限制,但其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遵守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饲养上述禁养名录内的犬只的,按照《忻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六、养犬注册登记后是否需要年检?

养犬注册登记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每年的5-7月份集中进行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按未登记犬只对待。

七、对捕获的流浪犬、无主犬怎样处理?

公安机关设置专门的犬只留置场所,对抓捕、暂扣的无主犬、流浪犬集中收留,对收留的犬只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5日)无人认领的,经兽医主管部门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发现犬只感染、疑似感染狂犬病或其它传染病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犬注册登记条件


  一、个人养犬

  1、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3、每户只能办理一只。

  4、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5、所养犬只符合规定标准,不在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公布的《忻州市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符合规定标准,不在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公布的《忻州市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内;

  5、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6、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一、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

  2、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3、养犬地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5、犬只4寸侧面全身照片两张。

  6、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物业管理机构与养犬人签订的养犬责任书,明确有关文明养犬的责任事项。

  温馨提示:犬只免疫证明可在动物疫病预防疾控中心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进行免疫后开具。

  二、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含平面图、示意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7、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订的养犬责任书;

  8、公安机关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来源:忻州网)

【监制:马旭心 编辑: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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