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或未放置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处罚的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进入冬季交通事故高发期,即日起,忻州公安交管部门将在开发区汽车城周边及其他机动车销售密集区域加派路面警力,増加巡逻管控密度,并依据《道交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款第八项之规定,重点对上道路行驶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未放置临时号牌)机动车依法进行查扣,对驾驶人予以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彻底消除无牌无证车辆上路的安全隐患。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作为售后服务的一项内容,汽车销售公司要在交售新车时履行好告知义务,及时提醒、督促客户办理临牌后再上路行驶。
三、去年以来,忻州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作为改革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放管服”改革部署,己在全市设置了31个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包含3家机动车销售4S店),并配备了自助服务设备。目前还不是公安交管部门授权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点的汽车销售公司,请尽快与辖区交警大队联系,办理机动车快捷代办服务网点的相关手续,以便及时为新老客户办理临牌等业务,提供更加周到、便捷的售后服务。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1月8日


(来源: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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