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就《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实行诚信监测原则,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倡导诚信监测行为,鼓励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开展信用综合评价与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环境违法信息和失信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存在与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有关违法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限期或者终身禁止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据介绍,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
据悉,《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编制工作于2018年3月重启,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3日。(来源:新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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