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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失信 子女禁读高收费私校

广州日报 · 2019-10-24  阅读量:348

  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向香洲区一私立学校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姚某某、孙某某的孩子继续在该校就读。这是香洲法院发出的首份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令。

  原告蓝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孙某某、珠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发生借款合同纠纷,香洲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需向原告偿还债务约30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原告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香洲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姚某某、孙某某、珠海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方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姚某某、孙某某也下落不明。

  2019年8月,申请执行人蓝某某向香洲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姚某某、孙某某的孩子在香洲区一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

  香洲法院执行干警查明,该校学费为每年6万元,并向该校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该校禁止接收姚某某、孙某某的孩子继续就读,并规劝被执行人安排孩子在符合条件的公立学校或普通收费私立学校入学。学校接到通知后与姚某某、孙某某联系,两人这才意识到,拒不履行判决已导致他们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影响到孩子就学。

  于是,两人开始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联系。2019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蓝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孙某某到香洲法院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案顺利执结。香洲法院随即向学校发出解除限制就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孩子顺利照常入学。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行为。此外,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监制:马旭心 编辑: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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