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日前,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在江苏举行,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研究院所的专家学者,分别为江苏的中小企业创新变革、提升产业竞争力出谋划策。同时,就江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中小企业活力提出建议。
日前,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在江苏举行,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研究院所的专家学者,分别为江苏的中小企业创新变革、提升产业竞争力出谋划策。同时,就江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中小企业活力提出建议。
江苏是制造大省,但大企业依然是领头羊。中小企业活力很强,很多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小众”的鲜明特色,但参与市场竞争时,往往还是遭遇“规模”不足的竞争劣势。
一些参与座谈的专家认为,好的商业环境须解决好民营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痛点”。在国家层面,除了《招标投标法》中对公平竞争做了相关的规定,2019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 “玻璃门” “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律师建议,对招投标中中小企业遭遇的招标单位片面抬高注册资本门槛等非公平竞争问题,一方面中小企业首先要吃透政策精神,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机关表达合理诉求。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当然,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如何自立自强,在市场招投标、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与大型企业同台竞技时,要把质量和信用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全流程着力点,将信用建设打造成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除此之外,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和标准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定了多项标准,直接体现了竞争中性的原则。例如,审查标准当中的“不得对不同所有制的经营者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对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补贴政策”“不得限制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平竞争审查就是落实竞争中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抓手,同时也是有效路径。(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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