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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发布《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信用中国 · 2019-10-19  阅读量:418

核心提示:近日,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济南市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公号披露,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济南市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济南监管方表示,“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业绩优良、诚实守信、风险防控能力强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红名单管理,予以政策支持和实施奖励;而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活动主体,将纳入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试行)》适用的地方金融组织,不仅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明确划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属地管理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了P2P网贷及民间资本管理等目前尚未正式出现在地方监管“7+4”名单上的类金融机构。

据济南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披露,《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审批或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交易场所(权益类交易市场、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网络借贷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资本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济南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纳入监管方“红名单”的情形,包括三项。具体为“经营业务合规稳健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因诚实守信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荣获其他相关国家、省级、市级表彰或被选树为诚信典型”。

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行为”“从事非法集资、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等八项情形,将被济南监管方纳入“黑名单”并加强日常管理。

《管理办法(试行)》还提到,对纳入“红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济南监管方将给予“在申请批准开展创新业务、扩大经营区域、续展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便利服务措施”等项政策支持或奖励措施。

而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及个人,济南监管方将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 21 部委联合发布的《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济南监管方表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黑名单”内金融活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审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来源:信用中国)

【监制:马旭心 编辑: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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