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起草《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华信用北京9月24日电(记者董道勇)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起草《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以来,有多起会计师事务所因涉及上市违法违规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社会公众及业内人士广泛呼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做假账”的违法违规成本。
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存在以下五类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永久。相关认定部门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归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公布黑名单信息。
在实施联合惩戒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签署的《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依法依规对列入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据了解,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2018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我国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银保监会等22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和惩戒措施,初步建立了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的联合惩戒机制。(来源:新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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