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忻州交警支队发布“五大曝光行动”典型案例。
代县交警查获两起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忻州网讯(通讯员:张盼盼)2019年8月27日,代县交警大城区中队民警在辖区开展查处酒驾、醉驾、毒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时,查获两起酒驾违法行为。

20时58分,民警在雁靖大街对一辆车牌号为晋HDN***的小型普通客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神情紧张,车内一股酒气,随后民警立即对驾驶员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7.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1时,一辆牌号为晋HJ5***的小型普通客车迎面驶来,民警要求驾驶员尹某某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在检查过程中民警闻到其身上有酒味,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测试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4/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分别对上述二人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河曲交警重拳出击连续查获酒驾违法7起 行政拘留2人
按照省厅交管局开展的“五大行动”部署要求,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坚持开展夜查酒驾集中统一行动,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法机动车及驾驶人,按照“零容忍”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9月10日,河曲交警连续查获7起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的出行环境。
行动中,大队民警在辖区黄河大街益民路口、唐坪路口、移民村路口、宣化街路口设置检查点,对过往车辆及摩托车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坚持以“零容忍”的高压严管态势,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无牌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让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为保证行动质量,大队执勤民警严格遵守执法规范,随身携带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酒精测试仪等执法装备,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及时采集违法证据,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23时22分,一辆车牌号为晋HZ6***的私家车由西向东向检查点驶来,民警上前拦车检查,发现驾驶男子脸色通红,神情慌张,眼中有血丝,并且车内有明显的酒气。民警立即对驾驶员贾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测试值为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吕某、窦某分别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14时许,文笔中队二组民警在唐坪路口依法对一辆微型面包车驾驶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另一辆三轮摩托车速度很快,冲到酒驾缉查点跟前时,又突然刹车停住。民警发现异常后立即上前查看,闻到一股浓烈的酒味,且驾驶人徐某满嘴酒气,发现该驾驶人有酒驾嫌疑后,民警立即将其从车上劝下,并对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浓度测试值为48mg/100ml;随后,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人徐某称还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14时18分,一辆二轮摩托车向检查点行驶过来,执勤民警发现其行车轨迹异常,本着逢疑必查的原则,立即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员樊某某称还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同时,细心的民警闻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樊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樊某某体内酒精含量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代码:10051、17121),徐某、樊某某分别被处以罚款1300元,行政拘留3日。
21时05分,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车行驶至向阳大街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5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1时40分,杜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车行驶至唐坪路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6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2时03分,何某忠驾驶两轮摩托车车行驶至黄河大街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1时09分,何某眼驾驶两轮摩托车车行驶至向阳大街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5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代码:10051、17121),张某、杜某、何某忠、何某眼分别被处以罚款1300元。
交警提示:车辆驾驶人要加强自身约束,杜绝酒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车中,遇民警执法检查时,请务必要积极配合,切不可阻碍民警执法,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广大市民心中的共识。
宁武:驾驶报废车上路代价惨痛啊!
(通讯员:张盼盼)2019年9月10日,宁武县东寨中队民警在忻州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元亮的带领下查获一起驾驶报废车上路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张某驾驶无牌白色轿车在宁白线川胡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其带回中队作进一步调查,经公安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该车属于已达报废期未报废车辆,随即执勤民警将张某的车辆及其驾驶证依法进行暂扣。在调查过程中,张某对自已的行为供认不讳,也知道自已的车不可以上路行驶,但仍存在侥幸心理,对自已的违法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张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吊销张某驾驶证,罚款1000元,对该车进行当场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处罚。
交警提醒广大的交通参与者,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不仅是严重违法行为,同时也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请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杜绝驾驶套牌、假牌、预期未检验等车辆。(来源:忻州网)
【监制:马旭心 编辑: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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